第一条 为规范重新学习课程管理,保证教学有序运行,提高重新学习的教学质量,根据《贵州财经大学本科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习范围 1.期末考试不合格,经补考仍不合格的; 2.期末考试缺考的; 3.因考试违纪,成绩按零分计的; 4.学生已取得该课程学分,成绩在70分以下的; 5.必修课只可参加重新学习一次,经重新学习仍不合格者允许参加毕业清考; 6.达到退学条件的学生,不能申请重新学习。 第三条 学习形式 1.插班:符合重新学习范围一、二、三条条件之一的同学,在与正常教学安排不发生冲突的情况下,由学校安排插班学习,课程成绩认定标准与所插班级相同。如该学期无相同课程开课,可在下一学期插班学习。 2.自修:为了提高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鼓励学生进行自修学习(已取得该课程学分但成绩在70分以下的学生只允许参加自修学习),自修由学校统一安排考试。 第四条 报名及选课 重新学习在每学期的补考工作结束后的一周内进行网上报名,学校根据报名数据进行教学安排,学生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选课。网上报名后未按规定完成网上选课的,视为自修。 第五条 时间安排 重新学习时间由学校统一安排,原则上安排在补考结束后进行。 第六条 成绩认定 在综合测评平均学分绩点时,按最高成绩计算。 第七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