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

发布时间:2017-03-22 18:45

第一条为了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营造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研究生的健康成长,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要求等有关规定,本着教育和处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校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有违纪犯罪行为,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受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外,还应依照本条例给予校纪处分。

第四条研究生在校内或校外发生违纪行为,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均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对违纪的研究生,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下列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毕业班研究生的留校察看期限可根据其在校时间而定,但不得少于半年。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可以按期解除察看。有突出表现着,可提前解除察看。表现不好或在察看期间再犯错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研究生不得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和违法的社会、政治、宗教和迷信活动,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法规,组织参与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正常的教学、生活和工作秩序,破坏安定团结。

(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和传单,利用网络制造和散布非法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三)组织、成立或加人非法社会团体和组织,从事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

(四)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等。

(五)违反学校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社团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严重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行为。

(六)组织非法宗教迷信活动。

第八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根据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收容审查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被判处拘役、徒刑并宣告缓刑或判处管制及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无故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和各项活动按旷课处理。一学期内旷课在6-9学时给予通报批评;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20-29学对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课累计达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测验、考试(考查)作弊者(包括作弊双方)情节严重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老师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一)在主监考老师要求清场后,在其座位发现有与考试科目相关的资料者;

(二)夹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资料者;

(三)偷窥抄袭他人试卷答案者;

(四)未在指定的座位参加考试者;

(五)其他违反考场及考试规则者;

二、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老师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故意销毁试卷、考试材料或作弊设备者;

(二)传接纸条、交换试卷、答案者;

(三)考试中互打暗号或手势者;

(四)考试前不主动交出通讯设备者;

(五)考试中陷害他人者;

(六)破坏考场秩序、影响他人正常考试者;

(七)其他作弊行为者;

三、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老师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将作弊情况如实记人学生学籍档案:

(一)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者;

(二)考试中使用通讯设备作弊或通讯设备中存有与考试内容相关信息者;

(三)携带隐形耳机或高科技作弊设备者;

四、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老师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组织作弊者;

(二)窃取试卷、偷改分数者;

(三)故意破坏考场秩序、造成重大影响者;

(西)考试再次作弊者;

(五)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

第十一条严禁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违者除承担医疗等有关费用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寻衅闹事、打架斗殴或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造成重大伤害和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虽未动手打人,但充当策划或挑起事端,或促使打架事态扩大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以“劝架”或调解为由偏袒一方,促进事态变化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不通过组织,利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者,从重处分。

(五)为他人作伪证或勒令他人作伪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因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对结伙斗殴的为首者,从重处分;对主动承认错误并能揭发违法违纪行为或有立功表现者,可减轻处分或免于处分。

(七)严禁私藏和使用管制刀具或凶器,违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用凶器威胁他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二条严禁偷窃、骗取、破坏财物,违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偷窃行为,除追回赃款、赃物外,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骗取财物,除追回赃款、赃物外,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故意破坏财物者,除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严禁打麻将或任何赌博活动,对参与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研究生在公寓、教室、实验室等公共场所打麻将或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提供麻将牌、赌具或赌博场所但未参加打麻将、赌博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屡次参与赌博或勾结校外人员参与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学生在校期间男女交往应文明得体,对违反社会公德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利用校园网络或其它网络手段,歪曲事实、攻击单位或个人,以及其他违法行为,使单位或个人形象受到影响或伤害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严禁收看、复制、传播、隐匿淫秽物品及声像制品,违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教室、宿舍、食堂、会场、运动场或其他公共场所酗酒、哄闹、砸物品、焚烧东西等扰乱公共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重大伤害、影响极坏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凡故意在宿舍、教学楼、阅览室、公共厕所等公共区域墙壁踩脚印、乱涂乱画、乱张贴往宿舍楼道内倒水、倒垃圾;或随意从教室、宿舍筹向外泼水、扔垃圾、摔物品等,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凡在休息时间影响他人正常休息,经劝阻教育不改者,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研究生宿舍严禁留宿外来人员,留宿外人者(包括本校学生)给予警告处分;留宿异性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室内私拉乱接电线,使用电炉、热水棒、烤火炉等违章电器(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和炊具者,除勒令整改、没收器具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因违章用电、燃点蜡烛、用火等引起火险火灾等造成损失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勒令退学处分,并责令赔偿相应经济损失。私自改动电表搭接室外电线,视为偷电,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校园内严禁燃烧纸物、燃放烟花爆竹,违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研究生无故不假晚归,给予通报批评,在校期间累计达三次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不假外宿者,给予警告处分,累计达三天(含三天)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对触犯刑法者,除依法处理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侮辱和诽谤他人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禁止在教学时间内,在实验室进行电子游戏活动,违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到舞厅、酒吧、夜总会等娱乐场所参与“三陪”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参与卖淫、嫖娼或为卖淫、嫖娼提供条件或有吸毒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凡不服从学校教育管理、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三)因学习成绩评定、学生奖励、违纪处理等原因,对教师或管理人员寻衅滋事者,视其情节与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四)伪造、涂改、冒领、盗用、转让各种签章、证件或证明文件者,给予以下处分:

1、伪造学生证、借书证等各种文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伪造各种有价证券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涂改、冒领、盗用各种签拿、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转借各种证件产生不良后果者,视后果情况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在校硕士研究生结婚必须遵照国家相关规定并在三个工作日之内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九条毕业生应文明离校,离校前如有违纪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关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取消学位证。

第二十条本规定未列出的违纪行为,可参照规定中相应类似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对所犯错误认识深刻,主动检举揭发违纪行为或积极配合学校查清情况和处理问题者,可从轻或免于处分。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或拒不承认错误者。

(二)对检举人、证人等相关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三)屡犯不改或第二次受违纪处分者。

(四)第二次受记过处分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或第三次受违纪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违反本条例者。

(六)渉外活动违纪违法者。

(七)群体违纪为首者。

第二十三条受开除学籍处分者,自处分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必须离校,逾期者由保卫处处理。

第二十四条对于违纪者,给予以下处罚:

(一)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以上纪律处分者取消其本学年评优评奖资格。

(二)享受学生贷款者,受违纪处分后,学校将把有关情况通报给相关银行。

(三)获得奖学金者,受到违纪处分后停发本次奖学金和没收证书。同时,在一年内取消获奖学金的资格。

(四)受记过以上处分者不授予学位。

第二十五条处分决定的管理及报批程序

(一)研究生的处分,由研究生院负责处理;涉及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触犯刑律的由保卫处负责提供材料或结案结果,最后由研究生院做出相应处理。

(二)属于给予警告处分的,可由培养单位决定对违纪学生的处理,报研究生院备案;属于给予严重警吿、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培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送研究生院报学校;属于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培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核,由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三)跨培养单位的学生违纪事件,由研究生院牵头处理。

(四)研究生的处分决定归入本人档案,不得撤销,记过及以上处分由培养单位通知家长以配合学校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各培养单位和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对学生做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二十七条各培养单位和学校在处分决定张榜公布之前,应将处分决定意见通知被处分的学生并做好相应的教言疏导工作。被处分的学生如不服,可以在得到通知后5日内向研究生院提出书面申诉。研究生院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 版权所有(c)贵州财经大学  校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花溪大学城   邮编550025  黔ICP备52010067号   技术支持:弈趣云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