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财经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3-22 18:46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和《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财教〔2013〕233号)精神,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工作,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 资助对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我校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二、资助标准

我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三、 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校规校纪;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申请前没有缴纳学费、住宿费的学生,未经学校同意,取消申请资格。

四、申请程序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学年评定一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1.每年9月,研究生院根据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有关信息,填写《贵州财经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备案表》(附件1),经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将电子和纸质版在规定时间内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研究生院上报拟获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学生名单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公告栏及网上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审查无异议后,填写《贵州省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备案表》(附件2)报省教育厅备案。

五、发放、管理与监督

1.获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学生,有义务参加学校组织的公益活动和义务劳动。

2.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财政拨款后按学期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学生手中。

3.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4.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认真做好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审核和发放工作,切实加强管理。

5.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认真做好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档案管理工作,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审核情况、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6.学校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六、宣传工作

1.各相关部门、各基层单位要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地做好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的宣传工作,让研究生全面了解和掌握奖助政策。

2.研究生院在印发招生宣传资料和在寄发录取通知书时,要宣传介绍新生入学“绿色通道”政策,同时寄送研究生有关奖助政策。

七、相关事宜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附件:1-1.贵州财经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备案表

     1-2.贵州省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备案表


附件1












贵州财经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备案表

研究生院:(公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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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户籍性质

出生日期

学号

院系

专业

受助金额(元)

银行名称

银行卡号

备注





























































































合计












研究生院领导签字(章):





经办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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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盖骑缝章


附件2











贵州省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备案表



 学校名称:(签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性别

民族

户籍性质

出生日期

学号

专业

受助金额(元)

备注


















































































































合计











学校领导签字(章):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第  页 共  页

加盖骑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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