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财经大学管科学院印章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7-03-23 14:12

为了维护学院印章的严肃性,规范印章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院印章是指贵州财经大学管理科学学院印章  

第二条 凡是以学院制作的文件等公文,用学院公章;需要用院长、副院长签章的公函,在院长、副院长授权情况下使用。  

第三条 介绍信、证明信等需要学院签章的经审核后方可使用学院公章。介绍信、证明信上须注明该文件的拟稿人姓名、所在单位和联系方式等。  

第四条 本院教职工、学生办事需学院签章的,一律需经学院院长、副院长批准后使用。  

第五条 凡是需用学院公章的部门和个人,心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先登记后用印。  

第六条 学院公章,不允许盖在无正文的空白纸上。特殊情况需盖章的,必须经学院办公室主任请示院长同意,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事情处理完后,如有剩余的已盖章无正文空白纸必须退回学院办公室。  

第七条 不执行此办法使用学院公章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印章使用人负责,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八条 使用学院公章为学生开具请假条等材料,需经辅导员核实情况并签字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即日起试行。    

贵州财经大学管科学院  

2015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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