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学院印章的严肃性,规范印章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院印章是指贵州财经大学管理科学学院印章。 第二条 凡是以学院制作的文件等公文,用学院公章;需要用院长、副院长签章的公函,在院长、副院长授权情况下使用。 第三条 介绍信、证明信等需要学院签章的经审核后方可使用学院公章。介绍信、证明信上须注明该文件的拟稿人姓名、所在单位和联系方式等。 第四条 本院教职工、学生办事需学院签章的,一律需经学院院长、副院长批准后使用。 第五条 凡是需用学院公章的部门和个人,心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先登记后用印。 第六条 学院公章,不允许盖在无正文的空白纸上。特殊情况需盖章的,必须经学院办公室主任请示院长同意,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事情处理完后,如有剩余的已盖章无正文空白纸必须退回学院办公室。 第七条 不执行此办法使用学院公章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印章使用人负责,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八条 使用学院公章为学生开具请假条等材料,需经辅导员核实情况并签字。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即日起试行。 贵州财经大学管科学院 2015年5月18日 |